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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新版gsp第四十三條要求,企業應當具有與其藥品經營范圍、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庫房。如何理解此處的“相適應”? 答:一方面是要確保有與經營范圍相配套的各種專用庫房;另一方面是要確保有足夠的倉儲空間,避免因倉儲空間不夠而影響藥品儲存質量。 首先核對藥品經營企業的經營范圍,對照經營范圍核查對應的專用庫區: (1)須有獨立的冷庫;具有疫苗經營范圍的須有兩個及以上獨立冷庫;具有體外診斷試劑經營范圍的冷庫區域不得低于準入標準。經營冷凍藥品的企業須根據品種規模設立冷凍庫或冷凍柜。冷庫須劃分待驗區。 (2)具有麻醉藥品、一類精神藥品經營范圍需有特殊管理藥品專庫,庫房須劃分待驗區、退貨區、不合格品區。 (3)具有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范圍需有二類精神藥品專庫或專柜,庫房須劃分待驗區、退貨區、不合格品區。 (4)具有蛋白同化制劑、肽類激素經營范圍需有蛋白同化制劑、肽類激素專庫或專柜。 (5)具有中藥材、中藥飲片經營范圍需有中藥材、中藥飲片專庫,直接收購中藥材的企業應設置驗收專庫或專區。 (6)有獨立的經營場所,...